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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,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,位於台灣澎湖縣,屬於普通法院,通常又被簡稱為澎湖地方法院或澎湖地院。沿革澎湖群島在台灣日治時期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設,惟存在時間不長。 1896年,台灣改行民政,總督府於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「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」,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曾成立澎湖島地方法院,惟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「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」時,將全台地方法院整併為三座,澎湖群島之司法案件皆歸台南地方法院管轄,當時設有台南地方法院澎湖出張所,惟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,其餘案件仍歸台南地方法院審理。 其後澎湖群島之司法案件又於1933年3月15日後歸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;1940年12月20日後又歸高雄地方法院所轄,澎湖出張所亦更名為高雄地方法院澎湖出張所。其後至二次大戰後,國府接收台灣時,澎湖群島之司法案件仍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。 然澎湖群島畢竟孤懸海外,訴訟當事人若欲赴高雄出庭,往返之間,十分不便,是當時政府即於1949年12月26日,設立本院,以茲便民。次年(1950年)開始受理民刑事及非訟事件。 本院成立之初原租民房並加以整修成為辦公處所,後因覓得新地,遂於1953年10月16日動工興建新院舍,1954年3月20日落成並遷入辦公,該院舍位於馬公市中華路48號。 後復因業務增多,有改建院宇之必要,因此於1975年9月動工重建,次年(1976年)完工。 近年來本院院舍因鹽害的關係,壁癌嚴重,每逢下雨則漏水,致又有另建新院區之籌劃,位於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,已於2007年4月進駐使用。管轄及組織管轄 澎湖縣6個鄉鎮市。 主要組織下設馬公簡易庭,受理第一審民、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審理。特色 本院轄區土地面積僅約127平方公-{里}-,人口亦僅9萬餘人,是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轄下面積最小及人口最少的地方法院。参考文献引用来源书籍《臺灣省通志稿》,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編,蔡章麟、戴炎輝 纂修。《司法院史實紀要》,司法院 編,1985年。 官方网页 澎湖地院網站. [read more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