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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,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,位於台灣花蓮縣,屬於普通法院,通常又被簡稱為花蓮地方法院、花蓮地院或花院。沿革本院之前身可追溯至台灣日治時期的1936年,日本政府於花蓮港街設置之台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,當時轄區約當今花蓮縣及台東縣(日治末期分設花蓮港廳及台東廳)。1945年,二次大戰結束,國民政府接收台灣,預定將本院改名。1946年1月10日接收完成,本院改名為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。1949年12月28日,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立,本院轄區因此僅餘今花蓮縣境。1951年7月1日,本院改為今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1951年10月22日,花蓮大地震,花蓮縣受災嚴重,地方機關決定遷移至美崙地區。本院亦配合遷移,覓定背倚美崙山並面對太平洋之今址興建新大樓,於1964年開始施工,次年(1965年)完工、5月2日啟用,其後並逐步擴建至今。管轄及組織管轄 花蓮縣13個鄉鎮市。 主要組織下設花蓮簡易庭及玉里簡易庭,分別位於花蓮市及玉里鎮,受理第一審民事、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違反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案件之審理。特色花蓮縣是台灣面積最大的縣,在司法院推動一縣市一法院政策,並於各地普設地方法院後,本院已成管轄土地面積最大的地方法院;台灣前一個比本院管轄面積更大的地方法院是1994年6月30日以前的臺中地方法院。曾經本院審理之著名案件1992年立委選舉花蓮縣選區做票事件参考文献《臺灣省通志稿》,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,蔡章麟、戴炎輝纂修。《司法院史實紀要》,司法院編,1985年。花蓮地院網站. [read more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