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」。對內簡稱「學生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宗旨:本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,為維護學生權益,培養民主素養,提昇學術風氣,促進學校進步,維繫校園和諧。以培養學生自治能力,建立民主觀念與風度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會址:本會設立於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,地址: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八十號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協助推動有關學生全校性各項活動,充實校園生活內容。
二、 增加班級及社團間之聯繫,建立和諧的校園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五條 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 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二、 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三、 得透過班會向本會提出議案。
四、 擔任本會主席、副主席及各組職務之權利,但不得與第四章規定牴觸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 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係由全校各班級選出之代表及各社團代表,代表於會議中有行使發言權及執行大會決議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本會主席、副主席、各班班級代表、各社團代表共同組成。
第十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、副主席國、高中部各一人,於第一學期初一個月內由會員投票選出,任期一學年。主席統轄本會各組,並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。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高中部副主席代理之。
第十一條 主席、副主席資格如下:
一、 主席:由本校高中部二年級學生擔任。觀念純正、具服務熱忱,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六十五分以上,且無小過以上之紀錄者。
二、 副主席:高中部副主席同主席資格。
國中部副主席由本校國中部二年級學生擔任。觀念純正、具服務熱忱,
前一學年綜合表現、一般學科、藝能學科成績甲等以上,且無小過以上
之紀錄者。
第十二條 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、罷免如下:
一、 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由本會會員進行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投票。高中
部第一高票為主席,第二高票為高中部副主席,國中部第一高票為國中部
副主席。
二、主席、副主席之罷免須經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,並於上任兩個月後始
得提出。
三、主席、副主席之罷免由本會會員進行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投票,須經
全體選舉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始得罷免。
第十三條 本會置班級代表若干人,班級代表人數與本校班級數同,由各班選出,任期一學期,可連選連任。班級代表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,得由各班副班級代表行使其職權。
第十四條 本會置社團代表若干人,社團代表人數與本校國、高中社團數同,由各社團社長兼任,任期一學期,可連選連任。
第十五條 本會除了主席外,國、高中各設副主席一人,視會務需要編組,各組由具服務熱忱之高一、高二、國一、國二之會員擔任,由主席及副主席推薦適合人選並經學務處審查通過,予以聘任之。各組設置組長、副組長各一人,負責推動各組工作之進行,任期一學期,可連選連任。
第十六條 本會正副主席及各組正副組長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提出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通過者。
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 通過主席、副主席之辭職。
二、 於學期中擇一週會時間舉行會員代表大會。
三、 經由會議將學生意見轉呈校務行政主管部門。
四、 通過各行政組織計畫事項。
五、 通過學期工作計畫。
六、 修改本會章程。
七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八條 本會設文書、公關、場務、總務、活動、文宣等組,各組之職權如下:
一、 文書組:
(一) 負責編輯出刊后綜高中學生自治會通訊,並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發行。
(二) 協助籌辦本會各項會議之文書工作。
(三) 處理本會文書工作:建立檔案、整理會議紀錄、撰擬調查問卷、
各項活動資訊上網等。
二、 公關組:
(一) 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宣傳工作及與外校之各項聯繫事宜。
(二) 負責回覆本會信箱之學生投書。
三、 場務組:
(一) 負責本會活動場地之商借,佈置等事宜。
(二) 負責會後之場地清理事宜。
四、 總務組:
(一) 負責掌理本會財務之收支及財務報告。
(二) 採購本會所需物品。
五、 活動組:
(一) 負責各活動通知及聯絡事項。
(二) 紀念書包、徽章等相關紀念品之討論籌畫。
(三) 戶外教育、畢業紀念冊、畢業典禮之討論籌畫。
(四) 校慶及大型慶典活動之討論籌畫。
六、 文宣組:
(一) 負責設計並製作本會各項活動所需海報。
(二) 負責張貼及宣傳本會之各項活動海報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召開,如有特殊需要,依主席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召開乙次,於週會時間由主席召開並主持之。
第二十條 班級代表之提案必須經班會討論,並經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於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討論之,社團代表之提案亦同。
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並議決各班或社團所提之意見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應過半數同意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修改
二、團體之解散
三、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
第二十三條 因故未能出席會議之代表,應於會議前以書面請假,並載明代理人。
第二十四條 各次會議之召開須請學務處師長列席。(訓育組長或課外活動組組長)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月至少召開各組工作會議一次,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,必要
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之議事規則,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。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改,須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修改,依本章
程第二十二條程序完成修改。
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呈學務處同意通過後實施,修
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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