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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out

東女學生會 is a school, located at 台東市四維路一段690號, Taitunghsien, Taitung, Taiwan 950. They can be contacted via phone at (089)321268 for more detailed information.

That's how we roll!

Tags : #PublicSchool

Location :
台東市四維路一段690號, Taitunghsien, Taitung 950
Contacts :

Added by Jopie, at 01 January 2020

Description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『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以本校校訓「自愛進取,敬業樂群」為宗旨,設立本會組織章程。
第三條 基於下列目的,訂定本會組織要點,使工作有所依據:
一、培養同學民主法治及自治精神。
二、聯繫同儕情誼,強化校園溝通,促進團結和諧進步,營造校園
人權空間。
三、推動各項校際活動,充實校園與社區連結生活。
四、培養積極參與辦理團體事務與具有高度服務熱忱能力之人才。
第四條 本會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,副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主任擔任,並設置委員若干人由訓育組長、生輔組長、各年級導師擔任。負責指導本會進行各項活動。
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 本會在指導委員會指導下執行任務如下:
一、建立校園民主自治風氣。
二、對校務做諮詢建議,並引導全體同學自治心與自律性之培養。
三、策畫各項學生活動,發動全體同學響應參與。
第六條 班聯會成員代表全體學生,凡有關跨校活動之計劃與實施,須由本會全體決議並與學務處協同規劃,不得獨斷、獨行,並不得私自行文往返。
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凡屬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會員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章程及班聯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委任之事務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:
一、促進校園交流,籌劃、協調、辦理全校性活動、營造校園人權空間。
二、對學校事務與本會有建議權,並得由代表列席學校有關學生權益之各項會議。
三、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


第四章 組織
第十條 設正副主席,由高二學生擔任,任期一學年。
一、正副主席:代表本會之名義參加學校會議
第十一條 正副主席由本會會員直選選出。正副主席候選人資格如下:
一、本校高一學生,具服務熱忱。
二、前一學期學期總成績達70分以上,且無違犯校規之紀錄。
三、不符前項候選資格之高一學生,得經學務處推薦及家長同意後登記參選。
四、主席、副主席候選人應聯名登記,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,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由本校高一、高二全體學生進行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投票。選舉結果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
五、候選人僅有一組時,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20%以上,始為
當選。
六、無候選人登記參選;或候選人僅有一組,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;得由會員代表大會自各行政組中選舉出2名行政組長代行正、 副主席職權。

第十二條 正副主席以下設各部門:
一、企 劃 部:企劃本會所有活動,並呈請學務處審核。
二、公 關 部:負責本會所有活動宣傳、聯繫事宜。
三、總 務 部:負責本會財務、公物採購、庶務、紀錄等事宜。
四、美術設計部:負責本會一切藝術設計事宜。
五、資訊攝影部:負責本會線上資訊管理及攝影。
六、學生權益部:取察民意、了解學生訴求以規劃政策。
第十三條 各部部長由本會主席自本會工作人員中依據執行力佳、態度良好為標準尋找合適人才,並直接任命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會
一、成員:全校各班投票選出兩位足以代表班級的兩位同學擔任本會會員代表。
二、職務:監督本會會務之執行、提供本會會務之建議案。
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,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為通過;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,議決時應慎重。
第十六條 主席與副主席罷免方式:
一、構成罷免之條件:
1.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中受小過以上處分者。
2.校內外行為有損學校名譽者。
3.能力不佳、態度偏激無禮,欠缺合作精神,屢勸不改者。
4.課業嚴重退步恐有留級之虞者。
二、罷免程序:
1.經班聯會班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,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,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代表同意後,被罷免人立即解職。
2.經教師二十人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,提交指導委員會議決之。經班聯會指導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,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代表同意後,被罷免人應立即解職。
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考評方式:
一、表現優異者於學年末,經訓育組提報送交指導委員會審核後,予以敘獎鼓勵。
二、有下列表現者,經訓育組提報,指導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即可解除職務:
1.違反校規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者。
2.於校內外言行欠檢點,有損校譽且有事實證明者。
3.活動中表現觀念偏差態度,偏激無禮,欠缺合作精神,屢勸不改者。
4.課業嚴重退步恐有留級之虞者。
三、經解除職務之本會會員代表,須由該班另行補選會員代表替代其職務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議討論通過,並經學務處審核,呈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告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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